【指控侵權】指控前執委等6人涉侵權 花花足球會入稟申禁制使用「花花」字眼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5/10 13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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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控前執委等6人涉侵權,花花足球會入稟申禁制使用「花花」字眼。(資料圖片)

花花足球會早前疑因會籍問題爆發糾紛,花花足球會有限公司日前入稟高等法院,指控前執委包括袁新及何靜江等共6人涉侵權,並因其作為致被停賽,遂要求法庭聲明對方涉侵權,以及禁制使用「花花足球會」及「花花」之名或標誌,以及禁制於廣告或文件使用「花花」字眼,兼須付利息及訟費。
 
原告花花足球會有限公司;答辯人郭耀栓、朱炳生、劉富華、劉禹洪、何靜江及袁新。
 
入稟狀指,原告為香港公司,於1979年接管花花足球會,該足球會由莫波、盧懷祖、黃漢權、黃錦泉、梁維光、袁新及黃永光創辦,旨在推廣香港足球及參加不同比賽。答辯人則於過往分別參加由原告舉辦之足球賽事,何靜江是原告前執委及為電台主持,而袁新亦曾為原告執委。
 
入稟狀續指,原告為香港足球總會成員,過往於不少賽事中獲獎,並得到不少巨額贊助,在香港足球界有良好聲譽。
 
原告指,答辯人於2021年9月至11月期間,分別以「花花足球」名義,成功向霍英東體育基金獲得贊助,又曾以「花花足球會」及「花花足球會執委會」之名,分別向足總及傳媒發表不同聲明。
 
入稟狀指,有關做法令公眾產生混淆,令人以為「花花足球會」及「花花足球會執委會」為原告附屬,或與原告有關連。原告指基於答辯人的作為,導致足總自2021年12月中暫停原告參與乙組聯賽,令原告蒙受損失。
 
原告現要求法庭禁制答辯人或其代理等再作出侵權行為,包括禁制使用「花花足球會」及「花花」之名或標誌,以及禁制答辯人於廣告或文件使用「花花」字眼,或向公眾表示與原告有關連,並要求法庭聲明答辯人作出錯誤的侵權行為,以及須就賠償交代帳目,兼須付利息及訟費。
 

記者:林育慧